好富新境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辦法

第一條 為適當管理規劃本社區財務運用,爰制訂本管理辦法,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            認通過後實施之。

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之實施對象為本社區之共同財物,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本辦法負責管理。

第三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辦法,計分公共基金、管理費、清潔費四項分別律訂說明如后。

第四條 本社區公共基金之管理:

l.本社區公共基金之來源,計分為下列數項:

〈l〉建設公司依法計算轉撥之公共基金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元整。

〈2>本社區住戶繳交管理費移撥公共基金之費用。

2.本社區公共基金須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名義。於選定銀行開設專戶存放,其帳戶

應與本社區管理費之帳戶分開,以利專款專用。而其印章與存摺應由主任委員與

財務委員分別保管,並經由監察委員定時查證,以避免發生弊端。

3.本社區公共基金之用途如下:

〈l〉每經一定之年度,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。

〈2〉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,必須修繕者。

〈3〉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、重大修繕或改良。

〈4〉供墊付管理費支出不足之款項,然須於再收管理費時補足該款項。

4.本社區公共基金之使用,需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全部成員達三分之二人數確認同意

後,始得動用之。

5.本社區公共基金之收支情形,應於每月定時與社區管理費收支情形同時公告周知。

6.本社區公共基金若不足時,應依各戶坪數比例另行徵收之。

第五條 本社區管理費之管理:

l.本社區所有住戶皆有繳納管理費以因應社區共同事務之義務與責任。

2.本社區管理費應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名義,於選定銀行存放,然印章與存摺應由

主任委員與財務委員分別保管,並經由監察委員定時查證,以避免發生弊端。

3.本社區管理費之繳納,以每戶為單位,於每月五至十日完成繳交事項,繳款期程可

依各戶狀況預繳,然最少須以一個月為主。

4.本社區管理費繳交之基準如下:

〈l〉每戶管理費之計算。以台南市地政事務所登記冬各戶建物坪數為依據(含公共

設施面積),每坪繳納單價為新台幣肆拾絛元,各戶每月應繳款數即為權狀坪

數乘以肆拾伍元得之。

〈2〉本社區唯_之店面住戶,為因應其特殊性質,每坪之單價為新台幣貳拾伍元。

5.本社區住戶繳納管理費之方式,以轉帳方式為之,然繳款完畢後應持轉帳證明,至

本大廈管理員處登錄,以利核帳。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戴止收款日之五日內,查

核該月繳納狀況,對未按時繳費之住戶依規約之規定處理。

6.本社區管理費之用途如下:

〈l〉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。

〈2〉共用部份、約定共用部份之管理、維護費用或像用償金。

〈3〉有關共用部份之火災保險費、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。

〈4〉管理組織之辦公費、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。

〈5〉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負。

〈6〉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、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。

〈7〉其他基地及共用部份等之經常管理費用。

7.本社區管理費之收支情形,應於每月定時製表公告周知。

8.本社區管理費至下屆住戶大會召開之前一月,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結算其金額,除

控存新台幣拾萬元為管理費外,其餘款項以萬元(含)以上為單位,以定存方式存

放選定銀行,移撥為本社區之公共基金,而千元(含)以下之款項仍撥為管理費

9.本社區管理費之繳費計算基準,於本社區公共基金存款達新台幣參佰萬元時,應做

適當調整,由當屆管理委員會討論後,提交住戶大會確認通過後實施之。

10.未依本辦法規定移撥管理費至公共基金之當屆管理委員會,若未提出合理之說明,

本社區任何住戶皆有權提出告訴,追究其失職之刑責。

ll.未依本辦法規定繳納管理費之住戶,由當屆管理委員會依本社區規約之相關規定,

對該住戶實施應為之處置。

第六條 本社區清潔費之管理

l.本社區清潔費之徵收,以下列對象為原則:

〈l〉凡購置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汽車車位之住戶。

〈2〉向好富建設公司租賃汽車位之本社區住戶。

〈3〉好富建設公司未售出之汽車位(應扣除已租賃之車位)。

2.上述對象皆以單一車位為計算基準,每位每月徵收清潔費貳佰元,加於各戶管理費

中收取,以為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清潔費用之來源。

3.本社區清潔費徵收後,悉數納入管理費中運用,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定時負責實施地

下室停車場之清潔維護工作。

4.各住戶專用之機車車位,不另收取任何費用。

5.若遇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款之情事,本項清潔費之收取基準應依當屆管理委員會討論

後,提交住戶大會確認通過之新計算基準實施之。

第七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辦法之條文修正,須以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確認為依據,各屆社區管理委員會若因需要而需更改時,須以提案方式提交當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始可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