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富新境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

第一條

為適當使用及管理規劃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,爰制訂本管理試行辦法,經木大廈籌備

管理委員會通過實施,有效時間至住戶大會召開成立正式管理委員會之後再行修正實

施之。

第三條 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管理細則,計分共同、汽車、機車、腳踏車四項分別律訂說明如

后。

第四條 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共同管理規則:

l.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為本大廈住戶專用,所有住戶應共同維護地下室停車場之安全

及清潔事項。

2.所有住戶進出地下室時,應即時關閉鐵捲門,避免外人進入。

3.為因應本大廈住戶上下班時間,共同開敔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(週休二日除外)上午

7:00至8:30時及下午I7:00至18:30時,由管理員負責控制。

4.各住戶之任何車輛皆應依格線停妥,非經所有權人允許否則不得使用他戶車位,任

意佔用者依本大廈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處理。

5.所有住戶皆有向管理委員會告知車輛資料之義務,管理委員會應製作車籍查核料,

會同管理員每日查核地下室使用狀況;住戶車輛異動時,應主動並即時通知管理委

員會更正,否則如有任何罰則施行,由該住戶自行承擔所有責任。

6.公共空間絕對禁止停放任何車輛,凡非屬汽車、機車已劃格位’或腳踏車專屬區域

以外之其它任何空間皆為公共空間。違者經勸導不聽者立即報警拖吊。

第五條 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汽車管理規則:

l.本大廈現有Bl及B2兩層地下室停車空間,合計汽車停車位六十格位。

2.本大廈住戶(為本大廈產權所有人,經地政事務所登記購置者)凡購置汽車停車者,

應將該戶汽車停放'於購置車位,未經管理委員會允許不得停放於其它車位。

3.非本大廈住戶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停放、承租或使用本大廈地下室停車

場之任何空間。然有下列情形者可暫時停放於指定位置:

(一)因搬家、施工、送貨及其他原因,經管理員同意停放地下室者。

(二)因實施本大廈公共設施維修者,經管理員同意停放地下室者。

4.本大廈住戶未購置汽車停車位者,禁止該戶汽車停放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。然有下

列情形者可准予進入使用:

(一)向建設公司租賃車位,並向管理委員會報備者。

(二)向本大廈已購置汽車停車位之住戶租賃車位,並向管理委員會報備者。

5.合法停放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車輛均需登錄車牌號碼,以利管理委員會及管

理員隨時查核。如有下列情事,需向管理員登錄:

(一)本大廈單一住戶擁有兩輛以上車輛,而只購置一位汽車停車位者,如該戶停放

非為原先登錄之車輛,仍限停該戶車位,然需通知管理員登錄新車牌號碼’

以利查核。

(二)本大廈已購置汽車停車位之住戶,如購換車輛峙,應通知管理委員會資料更正’

並由管理委員會知會管理員周知。

(三)本大廈已購置汽車停車位之住戶,如臨時借用他人車輛停放者’仍限停於該戶

車位,並需通知管理員登錄新車牌號碼,以利查核。

6.新住戶遷入前’應將該戶購置之車位號碼及使用汽車之車輛資料,經由管理員通知

管理委員會。

7.現有住戶若有遷出或售屋情事,亦應事先通知管理委員會資料更動。

8.各戶車位以一車一位為原則,停放時應將車輛停正於格線內,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

隔與距離,以利共同使用。

9.本大廈停車位’每月每位徵收新台幣兩百元清潔代收費用,由使用之住戶負責繳納。

10.各汽車停車位除停放車輛外,禁止放置或懸掛任何私人物件,以維地下室之整體美

觀。

}l.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之住戶,第一次以勸導方式建議改善,第二次仍以勸導為宜,然

若仍不願接受者,將視為不遵守本大廈共同規約,依法由管理委員會實施下列措

施:

(一)於下月管理費中繳納罰金,金額依住戶大會決議計算。

(二)經勸導不聽者,由管理委員會逕行報警實施拖吊,拖吊費用由該住戶自行負責。

第六條 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機車管理規則:

l.本大廈現有Bl及B2兩層地下室停車空問,合計機車停車位五十三位。

2.本大廈機車位以一戶一位為原則,嚴禁任意佔用他戶車位。

3.各住戶應於遷入前,將各戶機車牌照號碼通知管理委員會以利查核;並至管委會選

定各戶機車位,該機車位經選定後,其使用權即為該戶永久擁有,日後可隨產權變

更而移轉。

4.若住戶擁有兩輛或以上之機車時,可經由管理委員會徵詢有位無車住戶之同意借用

該車位,由於車位有限,每戶最多以借用一車位為限;是否繳納租金由雙方自行協

商。

5.本大廈機車停車位不另行收取清潔費用。

6.各戶機車停放需置於格線內,不得影響他戶人車通行;並自行上鎖以防失竊。

7.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,第一次以勸導方式建議改善,第二次仍以勸導為宜,然若仍

不願接受者,將視為不遵守本大廈共同規約,依法由管理委員會實施下列措施:

(一)於下月管理費中繳納罰金,金額依住戶大會決議計算。

(二)由管理委員會購置機車鎖,對該戶車輛直接加鎖。

(三)由管理委員會逕行報警實施拖吊,拖吊費用由該住戶自行負責。

七條 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腳踏車管理規則:

l.本大廈住戶所有之腳踏車輛,為安全著想,一律放置於地下室Bl樓層之指定空間:

(一)A楝住戶之腳踏車輛共同停放於變電室前指定空間。

(二)B棟住戶之腳踏車輛共同停放於Bl-I8號汽車位旁之指定空間。

2.腳踏車輛停置時,應停放排列整齊,不得任意斜放,以利住戶共用。

3.各戶腳踏車輛若有需要防竊者,請自行加鎖。

第八條 本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試行辦法,由本大廈籌備管理委員會通過,待召開住戶大會

後予以追認並修正之,而於召開前應由所有住戶一體共同遵行。